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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结算须知
作者: 时间:2007-12-11 来源: 宁波大宗信息部

帐户管理
中心在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与中心、定金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
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买方交易商分期付款和卖方交易商仓单担保金
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需分期支付货款;卖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经中心认可的存货证明;如果卖方交易商的货物尚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中心分期交付仓单担保金。交易商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担保金。
买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标准及进度:
1、在合同签订时,按照订货金额的20%付款;
2、若发生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3、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支付货款。    
卖方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
1、在合同签订时,按销货金额的20%付款;
2、若发生平均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补足帐面价差;
3、交收日前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商须用仓单置换仓单担保金,否则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以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之后合同签订时,付足全额销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
4、中心可根据时常行情变化调整担保金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支付担保金。
如中心调整买方分期付款标准及进度,卖方的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须作同等调整。

账面价差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平均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吨);
卖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平均价)× 订货量(吨)

转让收入
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 1.17 × 转让数量(吨)

资金划拨
资金划入:中心向交易商公布中心在各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编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中心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
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中心按照《关于资金划转的函》中的内容办理资金清退。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结算单据
每交易日结算完毕后,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商提供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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