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交易细则以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为基础,遵循《交易规则》对交易及会员的定义,结合冷轧卷板(简称:冷卷)的现货贸易惯例,制定本交易规则。
交易
第二条 冷轧卷板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合同编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交易品种代码,用“冷轧卷板”的拼音字头“LJ”表示,第二部分为交收年月,如0812表示2008年12月的交易品种,交收日期为2008年的12月。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6个月。
第三条 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冷轧卷板报价单位为:元/吨,每笔交易的订货数量必须是整数,交易手续费1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单笔交易最大订货数量为1000吨,会员单个合同最大订货数量为50000吨。
交收
第四条 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每月交收一次。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最小交收数量为10吨,交收溢短为±3吨。每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具体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及交收日以该合约上市时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条 交收日闭市后,本中心开具《提货凭证》,买方会员收到《提货凭证》后,须在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内,凭本中心开具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冷轧卷板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六条 买方会员应在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内确认冷轧卷板的数量和质量。买方会员如对冷轧卷板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提请本中心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冷轧卷板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会员应全部接收;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会员构成违约。
第七条 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会员未在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卖方会员以其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中心向卖方会员划付剩余货款。如果买方会员在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之后发现冷轧卷板质量问题,本中心将协助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索赔。
第八条 卖方会员必须在接到本中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后,在收到通知单后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本中心。否则,本中心有权扣除其货款总额的20%补偿给买方会员,但卖方会员仍负有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第九条 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卖方交易商进入交收程序之前,必须结清其相关仓单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货物有效期以产品质保书所载生产日期为起始依据,货物12个月内有效。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冷轧卷板的报价涨跌幅限制,报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础上的±150元。但新合约首日价格波动为挂盘基准价的±300。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双向或单向涨跌限幅或放开涨跌限幅。
热轧冷轧卷板的交易结算、信息发布和管理、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按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处理。 本交易规则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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