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结算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4-87196666
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
乙方: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4-83080099
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1号
丙方(会员):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以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www.nb-ex.com)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采用交易定金和货物交易资金结算的中介服务方式,为保证用于结算的会员资金安全、完整,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在乙方经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乙方的交易专用帐户进行监管。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交易定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
1、开立:乙方在甲方开立专用帐户,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设其他任何专用帐户,且该帐户与乙方在甲方的其他自有帐户严格分设,资金渠道严格划分。所有会员用于电子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在该专用帐户上结算,乙方同丙方不是用于本协议范围内的其他资金不得汇入该专用帐户,甲方只对专用帐户实行监管。专用帐户为:
户名: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帐号:810036055408094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账号调整:如甲方因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该专用账户进行调整时,甲、乙双方只需联合在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网址见上)上公告,公告一周后帐户调整生效,甲方对调整后的帐户继续承担原来的义务。
3、销户:乙方承诺在该专用帐户中有余额时不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
二、丙方向乙方专用帐户付款时,不受付款银行的限制,甲方应将该资金及时入专用帐户,并对该帐户内资金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监管。
乙方从专用帐户向丙方划付资金时,必须划给丙方的如下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
帐号:
开户银行:
丙方如需调整指定帐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的书面通知予以调整。
三、如有资金需从专用帐户划至丙方上述指定帐户,须由丙方向乙方提出要求,由乙方在自有信息系统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见附表)中将划付金额从丙方的“可用资金”中划至“出金申请”,同时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填写收款户名、帐号、划付金额、划款用途,甲方收到指令后,按照第四条的约定负责核对上述划款指令中的信息与乙方安装在甲方的信息终端中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内的相关信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即按指令划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行资金划付。乙方应在发出划款指令的当天银行营业终止前将加盖乙方印鉴章的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交甲方(该纸质《款项收付明细表1》是划付款项事宜的备忘)。
乙方负责维护其系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和完整,甲方不负责监管乙丙之间的交易结算过程和交易结果,仅按乙方指令行事。乙、丙方应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的次日核对帐务,如有异议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在划帐后次日未收到乙、丙方书面异议书则视为乙、丙方对该划帐没有异议。乙、丙双方同意以乙方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如乙、丙之间对交易或其它任何事项有异议,则按照有关约定由双方自行解决。
四、甲方对专用帐户的监管责任如下:
1、甲方核对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与乙方信息终端中的《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户名完全一致,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付款金额”与《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出金申请”一致,且《款项收付明细表1》中的“可用资金”(即出金后余额)大于等于零时,甲方方可按网上银行划款指令划付资金。
2、甲方负责监督上述收款户仅限于乙方的会员,不得汇付给非会员企业,会员身份以三方签署帐户监管协议书为准。
3、监督乙方不得向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以外的乙方其他帐户划付资金。
4、甲方监督乙方不得从专用帐户内提取现金。
五、丙方同意乙方在专用帐户中可以划付下列用途的资金到乙方其他指定帐户:1、交易手续费;2、交收手续费;3、会员费;4、违约金;5、利息收入;6、代办仓储、运输费用。
甲方对上述资金用途的审核依据为乙方通过甲方网银系统发出的付款指令所作的描述,甲方不作实质性审核,甲方审核网上银行划款指令中的划款用途、划款金额与《款项收付明细表2》(见附表)中的划款用途、划款金额一致,且用途为上述六种之一时,方可向乙方其他帐户划款。其余,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
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的各种行为。
七、甲方对乙方专用帐户指定专人负责,并对会员资金动态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泄露交易动态,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如有违反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甲方确保按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办理,甲方对其监管的资金按乙方指令和本协议行事,直至帐户内甲方可监管的金额划清或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况出现时为止。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帐户内的资金以任何形式划出、提供抵、质押,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资金,并有权由此解除监管责任。
九、乙方应按甲方收费标准支付资金划拨手续费,为减少手续,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支付。
十、甲方授权其公司业务部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并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丙双方签定的《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到期日为止。乙、丙双方解除合同后应在3天内将该事项书面通知到甲方。如甲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在宁波日报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若甲方未收到乙、丙书面异议则本协议终止。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用帐户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或公告等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并要求其它各方对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甲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的,甲方停止对该专用帐户的监管。甲方行使上述行为时,不承担任何因调整、取消专用账户,解除本监管协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从本协议终止日起甲方停止对该专用帐户的监管,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非因甲方提前要求终止的,乙、丙双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对相关资金进行清理;因甲方提前要求终止的,乙、丙双方应在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丙方应得部分的资金进行清理。在部分会员进行资金清理的情况下,虽然甲方在终止日后不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但甲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行事。
十二、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部门章): 乙方(公章):
受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
附表:
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款项收付明细表1
(会员出入金明细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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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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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席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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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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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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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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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资金(出金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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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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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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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款项收付明细表2
(公司收入及代付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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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席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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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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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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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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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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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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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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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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